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
一. 工作風紀
1. 不枉法、不貪贓
2. 不遲到、不早退、不怠惰、不偷勤
3. 不爭功諉過
4. 不拒受報案、不匿報、不謊報
二. 品操風紀
1. 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治遊、吸食毒品等行為
2. 不涉足不妥當場所
3. 不接受不當宴請應酬與饋贈
4. 不發生妨害婚姻、妨害家庭或其他不正常感情交往而有損警譽之行為
5. 不酗酒滋事、不酒後駕車
6. 不貪財、不圖不正當之利益
7. 不匿控、不挾怨誣告
8. 不參加與非法賭博財物之活動
9. 不參插不法行業暗股
10. 幹部不假借權力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造成部屬財產上之損害。
11. 不得由眷屬利用本身職務上之權,招搖牟利或加損害於他人。
12. 不與流氓幫派、色情、賭場、私梟、販(吸)毒分子及其他不法業者掛鉤
13. 不得擅走大陸及港澳地區。
如何改善警察風紀
壹、 降低貪污、行為不檢的機會
一. 探討各單位現存問題
1. 去除單位不合理現象,力求革新。
2. 倡導意見公開,廣開言路,暢月申訴管道。
3. 重視基層意見,儘力協助解決問題。
二. 各級主官(管)落實風紀要求。
1. 政策宣示
2. 透過調查探訪,全般瞭解掌握風紀狀況。
3. 深入考核員警優劣,實施輔導教育,導正偏差觀念。
貳、 剷除貪污、行為不檢的團體支持基礎
一. 設定高招募人才的標準。
二. 加強在職訓練,強健員警體質。
三. 主官(管)以身作則,有效領導。
參、 增加貪污、行為不檢的風險
一. 發揮政風、督察功能,能嚴從速查處不法。
二. 預先偵測或反應的機制,定期檢視警紀狀況。
三. 風紀誘因場所臨檢、取締消滅。
四. 和被逮捕者及高風險員警的訪談。
五. 污點證人制度。
員警考核方式與作法及考核對象
1. 警察人員考核實施方式
(1) 平時考核
(2) 重點考核
(3) 專案考核
(4) 年終考核
(5) 停職員警考核
2. 考核作法:為求公正、公平、客觀,採取下列核作法
一、逐級考核:採分層負責,由上一級對次極人員實施考核。
二、專人考核:對員警違紀狀況遴選適當人員專責考核。
三、複式考核:指派二人以上,實施正面重疊考核。
四、追蹤考核:訪問過去服務單位,追蹤考核。
3. 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規定,應列為重點考核對象:
1. 被強制扣薪者
2. 積欠債務者
3. 交往複雜者
4. 與風記誘因場所業者交往密切或聯繫頻繁者
5. 揮霍無度且入不敷出者
6. 經常酗酒、生活不正常者
7. 使用二支以上行動電話,且合理懷疑其有違法或重大違紀情事者
怠惰散漫、經常違反勤務紀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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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
規定 |
服勤 |
非服勤 | |
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每公升0.25以下或血液含酒精0.05以下 |
酒後駕車記過一次 肇事者記過二次 |
肇事者記過一次 |
酒後駕經測每公升0.27毫克,未達0.55毫克或血液中濃度0.05%未達0.11%或拒測者 |
記一大過並調整服務區 |
記過二次並調整服務區 |
酒後駕車經測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矢中,酒精濃度0.11%以上或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185之4規定移送法辦 |
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人,即時移付懲戒。並調整服務區 |
一. 俟刑事責任後再議 二. 情節重大比照服勤時間處分 三. 並調整服務區 |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且經酒測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漕度逾0.05% |
一. 依警察人員人事第29條第2項規定停職 二. 俟刑事責任確定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在客觀上即可歸責,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6款免職 |
一.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規定即時多付懲戒. 二. 情節重大者比照服勤時間處分 三. 並調整服務區. |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立並逃逸或頂替,且經酒測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逾0.05%者 |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6款逕予免職 |
一. 先依警察人員人事第29條第2項規定停職 二. 俟刑事責任確定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依警察人員人事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