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臨檢實施酒測並注意事項?
一. 為強化證據力,對酒後駕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時,應全程錄影、音、蒐集相關事證。
二. 酒醉者常有失控及攻擊性之行為時得實施逮捕、管束或強制到場並應加強戒護。
三. 對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行為人至警察機關說明,如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四. 警察人員如有事實認定,氣車駕駛人或同車之人有犯罪行為時應依刑法事訴說法88之規定,予以逮捕,並依同法130規定附帶搜索。
五. 酒駕者經警察人員攔停停,拒絕受檢受測時,勤務執行者應併案製單舉報。
現場外之臨檢(對人之臨檢)
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受盤查人拒絕回得或出示身分證明時,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二. 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其要件是;
1. 受盤查人同意。
2. 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身分證件顯與事有出入,而無法確定受盤查人身分。
3. 現場為之對該受盤查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何謂犯罪黑數?其如何產生?
一般而言,有賴官方的犯罪統計,但官方的犯罪統計並無法實際,顯示真實的犯罪現象,由於種種因素,或多或少均有隱藏而不為人知的要件,而言實際已
1. 行為人或被害人根本不知道有犯罪的發生。
2. 當事人為庇護犯罪人或出於投鼠忌器的心理,而不願提出告訴。
3. 被害人可擔心遭到報復或難堪,而不敢提出告訴。
4. .被害人可能對司法機關缺乏信心,而不願提出告訴。
5. 社會大眾缺乏正義感,而不會舉發犯罪。
6. 警察機關吃案,即雖然受理第三者甚或被害人的報案,但加以隱匿而不予登錄。
7. 警察機關不能破案,而使犯罪案件為懸案。
值班任務?
1. 通迅傳達 2. 連絡報告 3. 受理報案 4. 接受報告 5. 接受民眾查詢 |
6. 接受民眾申請 7. 維護駐地安全 8. 協管留置人犯 9. 保管武器裝備 10. 傳遞防情警報 11. 維護內務環境 |
社區警政?
強調犯罪預防及社會資源整合『有效運用民力,推展警民合作』落實警察勤務執行,爭取社區民眾,信賴,建立警民夥伴關係,支持警政治安工作,達成預防犯罪為民服務為主軸之社區警政:
1. 積極為民服務,推展警民關係: (1) 主動為民服務 (2) 執行宣導服務 (3) 提昇服務效能 |
2. 有效運用民力,推展社區聯防: (1) 擴大運用民力 (2) 執行宣導服務 (3) 提昇服務效能 (4) 各種義勇人員聯繫 (5) 推行家戶聯防警鈴系統 (6) 召開社區治安座談會 |
家戶訪查之目的?
一. 犯罪預防
(1) 了解勤區治安人地事物
(2) 確實掌握勤區犯罪根源
(3) 建立易銷贜場所資料
(4) 分析研判運用治安資料
二. 為民服務:執行勤務時,應本犧牲奉獻精神,時時為民服務,從良好的服務能度到迅速之報案反應,進而對轄區民眾提供積極性服務。
三. 社會調查:為維護國家社會安全,警勤區警員應加強蒐集影響社會治安資料,而為之「行政調查」
(1) 犯罪偵防情報、社會治安情報。
(2) 有關財經、政治、外事、文化審檢等施政得失之動能情報資料適時反應,並應隨時做到全民治安情報之宣傳與連繫。
治安顧慮之事?
(1) 重大聚眾陳情、請願及暴力抗爭預警。
(2) 可能從事滲透、破壞影響公共安全之預警。
(3) 可能發生災害、疫情及影響公共安全之預警。
(4) 滋擾或危害特種勤務對象及駐蹕地點安全預警。
(5) 政府機關首長、駐華使節、民意代表、地方伫紳、公民營事業機構等遭恐嚇、劫持、危害預警。
(6) 重要政府機關、機場、港口遭劫持或破壞預警。
(7) 核能電廠、油庫、水庫、運輸系統等重要民生設施發生災變或破壞預警。
(8) 重要國防、高科技、金融、電信設施或資訊系統等遭破壞預警。
(9) 重大社會治安狀況及走私、例治等預警。
(10) 足以影響民生、震撼民心之重大災害或緊急突發事件。
(11) 不法文字、函件及謠言。
(12) 大陸、海外地區入境停留、居留及定居者。